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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一些楼龄比较老的房屋,因建房时法律法规不健全,会有各种各样奇奇怪怪的情况发生,后续业主变更时,就容易发生一些纠纷。此类纠纷如何解决,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下面这个案件,钟某通过拍卖买下了一栋楼房的1-3层,但第4层是商某的。该楼房的楼梯是当年业主自己建的,从1楼的房屋通向4楼。钟某买下房屋后,认为产权证显示房屋都是自己的,凭什么给别人建楼梯使用,于是起诉商某拆除楼梯通道和返还庭院。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拆除后商某将无法使用4楼,于是判决不用拆除,但要给钟某通道使用费。庭院的产权登记在钟某名下,商某应当返还。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关于钟某主张的商某腾退庭院的问题。从钟某提交的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可以看出案涉的庭院原属于某公司占有使用,现由某公司转让给钟某,且钟某已经支付相应的对价,合法占有使用。虽在钟某从某公司处取得案涉庭院之前商某已经在使用,该情形视为某公司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而非商某在钟某取得合法占用使用权利且不同意商某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商某依然可以占有使用。现钟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商某腾退庭院,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商某在搬迁物品及拆除铁棚等过程所需时间,本院酌定,商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其房屋背后的庭院给钟某。
关于钟某主张的商某腾退通道的问题。从商某的房屋情况来看,商某的房屋最早是从一楼现房地产中介的最里面走楼梯上楼,后将楼梯改建至通道处,如商某将通道完全腾退给钟某,则会导致商某无法上楼居住。综合考虑两座房屋中间的距离的用途及通道的使用现状,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及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规定,本院酌定,商某可以继续使用通往自己房屋上楼楼梯处的通道部分,但因钟某使用该部分通道则必然会导致钟某无法完全使用,则商某应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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